一、依據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4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辦 理。
二、按本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檢測結果顯示,部分學生對涉及年齡門檻之法律規定及其保護意旨尚未充分理解。
三、有關「7歲」、「14歲」及「16歲」年齡門檻於刑法妨害性 自主罪章之法律意涵,請依學生年齡及發展階段,適齡、 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課程,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未滿7歲: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, 與未滿7歲之人性交,不論是否取得其同意,均屬「以違 反意願之方法」而為,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 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。
(二)未滿14歲: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,與未滿14歲之人 發生性交行為,即使得其同意,仍屬犯罪行為;若違反 其意願而為性交行為,則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 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論處。
(三)14歲以上未滿16歲: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,與14歲 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發生性交行為,即使經其同意,仍 屬犯罪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