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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 訓育組 - 政令宣導 | 2018-12-22 | 點閱數: 605

一、依據本府107年12月12日府消預字第1070313548號函暨內政部107年8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8572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協助要求學生校外賃居場所依法設置火災警報器,請於執行聯合訪查時通知本府消防局派員配合辦理。
三、請加強宣導學生火災預防觀念,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之場所(5層樓以下透天住宅或老舊公寓等),應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;相關補助及宣導訊息,可逕至本府消防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網頁專區(http://tyfdsiren.tyfd.gov.tw/tyfdsiren/index.php)查詢。
四、檢送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宣導單電子檔1份,另本府將於108年度發送相關宣導夾頁,請各校配合發送宣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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