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府109年2月7日府交運字第1090026677號函辦理。 二、檢附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總說明」、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」及交通部民航局來函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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